集采機構不能簡單并入交易中心
目前,一些地方將政府采購中心直接納入新成立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沒有從制度上再造,僅是實體上的簡單合并。筆者認為,這樣做的效果和意義不會太大。 (本站編輯:admin)
集采機構具有準行政性特質
根據相關規定,集中采購機構是政府設立的執行機構,是《政府采購法》的執行主體之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則是為交易提供場所,兩者的性質、目標、任務完全不同。
全國很多集中采購機構實行的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這從側面體現了集中采購機構的準行政性特質。開評標是集中采購機構開展工作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在政府賦予集中采購機構組織實施采購活動的職能中,本身就有建立和管理開評標場所的職責。因此,集中采購機構天然具有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一樣的功能,將其并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顯然沒有考慮這個機構具有準行政職能的特殊性。
目前,我國政府采購主要實行的是政府集中采購和部門集中采購,集中采購機構和社會中介機構代理采購的"雙軌制"。如果今后繼續實行這一制度,要求社會中介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評標,實行統一監管,這倒非常必要。全國有些地方將中介機構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開評標,集中納入政府采購中心電子化平臺上運行,這也是加強管理的有益嘗試。
撤銷集采機構不利于對外交流
政府采購在發達國家已有一百多年的歷史,并被國際社會廣泛接受。我國政府采購制度實行了十多年,WTO《政府采購協議》談判正在進行中,從實踐情況看,將政府設立的采購中心作為政府采購政策的執行者和推動者,在對外宣傳上發揮了積極的作用,這個機構存在具有特殊意義。
另外,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多是從招投標中心演變而來,當初有些地方成立招投標中心,是基于《政府采購法》實行集中管理采購制度,《招標投標法》實行分散招投標--招標項目全部委托社會中介公司代理,從便于集中監管的角度考慮,受政府采購的啟示,設立招投標中心,讓所有中介機構代理的項目都進場交易。這個中心過去一直是為招投標雙方提供開評標平臺,現改為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概念比較新,內涵、外延比較模糊,將集中采購機構并入其中,沒有政府采購的牌子,對推動政府采購工作和加強對外交流都是不利的。
目前,集中采購機構從機構設置到內部建設、職責行使,各地都不一樣,工作開展非常不平衡。有些地方集中采購機構建有完備的開評標場所,對外全面開放并實行電子化運作,采購過程全部在電子化監控之下進行。有些地方集中采購機構不是政府的獨立機構,有些地方沒有設立集中采購機構,還有些地方政府采購中心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本就建在一起。
建立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目的是統一監管,促使開評標更加公開、公正、透明,隨著電子技術的普及,實行電子化運作就能實現這個目標,過多強調實體并入已沒有多少意義。集中采購機構是否納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要根據實際情況,如果其電子化技術先進,場所設施完備,公開化程度很高,就沒必要納入后再建一套系統,不然會產生重復建設和資金浪費問題。
集采機構要借改革契機重塑自身
不管是否納入統一交易平臺,集中采購機構都要借改革的契機,按照決策、監督、執行權相互制約和相互協調的原則,重塑自身,按照監督與執行工作的內在要求和規律來規范相關部門的權力、責任和義務,使政府采購執行機構真正成為代表政府行使采購權的責任主體,真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按照這個思路,可行的方案是:政府采購保持獨立性,不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集中采購機構應按照執行職能的要求理順關系,建設成"政府采購執行局"。
政府采購實行"管采分離"方向是對的,但目前過多強調機構分設,模糊了最為關鍵的明確各自職責問題。實踐證明,只要職責劃分清楚,真正形成相互制約、相互配合的機制,集中采購機構隸屬于誰并不重要。相反,職責不明確,機構再怎么分離也達不到好的效果。
集中采購機構是執行機構,從政府層面講,執行職能也是管理工作,只是與監督管理處在不同層次而已。要改變目前的狀況,就應該按照決策、執行、監督權分離的原則,理順政府采購管理體制和機制,按照政府采購的內在要求,重新定位相關部門的地位和角色。
可行的做法是,參照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的組織模式,將集中采購機構打造成"政府采購執行局",沒有行政管理權,而是作為特設機構代表政府依法行使采購權,實行采購官制度,取消社會中介代理采購、專家評審定標制度,建立部門單位采購專員、專業機構咨詢評估制度,全面實行電子化政府采購,各部門單位采購專員直接到電子化平臺實施采購,同時逐步實行政府采購預算執行情況向人大報告制度,真正形成全國統一市場、統一標準、統一機制、統一政策的局面,發揮政府采購在新形勢下調控經濟的作用。為了更好地推進政府采購工作,保持預算、采購、支付、資產管理的完整性和連貫性,"政府采購執行局"應明確為政府直屬單位,歸口財政部門管理。(來源: 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