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交易平臺應堅持小政府大市場原則
■ 采購系列談·我說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建設 (本站編輯:admin)
公共資源交易改革是一項新興事物,是一種實踐先于理論、"摸著石頭過河"的探索式改革,一些地方在運行過程中出現了很多新問題,例如政策導向缺位、法律保障不健全、認識不到位等,需要不斷總結和完善,并找到最佳的改革途徑或解決問題的辦法。
缺乏全面認知 盲目照抄不可取
從各地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建設情況看,改革模式基本上以相互模仿為主,屬于典型的"摸著石頭過河"或"走一步看一步"式的改革探索,難免會出現一些新的職權沖突問題和法理沖突問題,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
首先,由于對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建設缺乏全面認知,導致地方區域性制度建設與國家基礎法律間的關系、派生制度與基礎制度的關系銜接不順暢,在改革過程中難免會造成制度沖突。例如個別地方簡單地剝奪《政府采購法》賦予財政部門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管職權,將其統一交給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中另設的部門來負責,但由于缺乏相應的法律支撐或地方法規與國家法律有沖突,該部門在履行監管職責時困難重重。
其次,由于對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功能定位不清晰,導致改革效果大打折扣。各地對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功能定位存在五花八門的情況:有的將交易中心定義為交易平臺,負責提供交易和監管服務;有的將其定義為執行實施主體,賦予交易實施職能;有的將其定義為監管機構,只賦予其監管職能等。
最后,在建設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過程中存在落實上級文件的形式主義現象,盲目照抄、搬用其他地方的經驗,未能認識到位便實施公共資源交易改革,其結果是盡管推行了公共資源統一集中交易,為降低監管成本和強化監管創造了條件,但職權失衡和權力制衡機制缺失沒有得到有效解決,產生了新的權力過度集中現象,導致權力濫用現象頻出,并引發"管采(招)不分"、"監管不分"等問題。
加強頂層設計 讓改革有理有據
筆者認為,適宜的改革思路是,處理好公共資源交易管理中政府與市場之間的關系,因地制宜、科學合理地建立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制度。
公共資源交易是政府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制度建設與制度設計創新改革中,應當尊重市場經濟規律和公共管理規律,貫徹落實"小政府大市場"的原則和政策要求,在公共資源交易制度定位、調整范圍界定、管理體制和治理結構選擇等方面,盡量傾向于市場,找到政府和市場之間的契入點,做到兩者相得益彰。
在制定公共資源交易配套管理制度時,要充分立足《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各地出臺的相關制度、規范性文件要符合"兩法"的規定,不能出現有失偏頗的情況。同時,有關部門應從大局考慮,立足"兩法"制定公共資源交易整體制度或綱領性基礎法律,例如"公共資源交易法",讓地方推行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改革有理有據。
為了防止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權力過于集中、監督過于集中造成的權力濫用問題,有關部門要合理調節公共資源交易相關部門的職權關系和權責關系,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權力運行過程進行規范管理,進行公共采購或公共資源交易的執行實施主體、管理主體和監督主體"三位一體"的制度設計,確保"三個主體"相互獨立、各盡其責和相互制約,實現公共資源交易體制的陽光運行。
明確職權關系 降低監管成本
建設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對改變我國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現狀、健全與完善法律制度、規范公共資源交易行為等,將起到推動作用。河北省沙河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于2010年9月開始籌建,當年11月8日建成并投入試運行。該中心設有五個窗口:土地礦產產權交易辦公室,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拍掛;建設工程招標辦公室,負責建設工程的招標、備案;政府采購辦公室,負責政府采購的審批和監督;交易報名窗口,負責招標交易報名、發售文件;進場登記窗口,負責發布公告,組織開標。
建設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該市公共資源交易的監管缺位問題得到了不同程度的解決。沙河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按照集中采購要求統一組織集中采購活動,并形成以電子監察為主,網絡監督與部門監督相結合的智能化、綜合性的監督監察體系。相關職能部門進場通過智能化系統對整個交易活動進行現場監控;通過電子監察系統對交易業務流程進行全程監督;沙河市紀委監察局設立監督監察室,對職能部門實行再監督,形成了完善的交易運行管理和監督體系,有效提升了監督效果。
建設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共同監督的制度設計,較好地處理相關部門的職權關系,可以為行政體制改革和法制建設進行富有深遠意義的探索。沙河市按照有關法律制度的要求,規定相關職能部門繼續履行行政監督職責,當好"裁判員"。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按照相關原則集中、統一辦理業務,當好"運動員",其交易前、交易后的工作仍由主管部門負責,實現了真正意義上的"管采分離",充分體現了"管理模式"的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