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書有漏洞 讓投標人承諾無異議不可取
案例回放 (本站編輯:admin)
2013年5月22日,湖南某市一家采購代理機構接受委托,以公開招標方式就該市一個公路工程監理項目組織采購,工程合同價為7000萬元。三家監理公司按時遞交了投標文件,并交納了投標保證金。
采購代理機構在舉行開標儀式的過程中,首先組織投標人、采購單位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性,然后就投標人報價等有關內容進行公開宣讀和唱標。
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及有關規定依法對三家公司的資格性、符合性條件進行檢查,發現招標文件對"關鍵崗位人員要求"這一資格性要素在人數統計上前后矛盾,導致三家投標單位中A公司按5人響應,B公司、C公司則按4人響應。
招標文件的"關鍵崗位人員要求"是:數量不得低于"湘建建〔2010〕109號文件"的規定,即施工的主體階段共4人,分別為總監1人、專監2人、監理員2人;施工的安裝、裝修階段共4人,分別為總監1人、專監2人、監理員2人。
評審專家認為,B公司、C公司在這一資格性條款上未對招標文件作出完全響應,便向采購單位及代理機構建議廢標。采購單位表示,因工期緊任務重,廢標不 現實,希望招標文件出現的瑕疵不會影響采購結果。采購代理機構認為,導致B公司、C公司在人數上未能完全響應的原因是代理機構的工作疏忽,未對招標文件進 行認真審核,投標單位出現這種情況情有可原。
采購代理機構希望A、B、C三家公司共同作出承諾:"我單位參加某市公路工程監理項目,因招標文件中出現項目部人員配置總人數和分項人數不一致,無論 按總人數配置或按分項配置,我單位均無異議,無論中標與否,不對此有任何異議。"最終,采購單位、評標委員會采納了采購代理機構的建議,評標繼續進行, 并"成功"確定中標供應商。
問題:招標文件有漏洞應如何處理?
專家點評
從案例介紹情況看,招標文件存在漏洞,"關鍵崗位人員要求"的分項人數與總人數不一致,總人數為4人,分項人數之和為5人,因此無法判定到底應該以分項人數為準,還是以總人數為準。
當招標文件存在以上類似重大缺陷、歧義,致使評審工作無法進行時,可以執行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 〔2012〕69號)規定:評審委員會發現采購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審工作無法進行,或者采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要停止評審工作并向采 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書面說明情況,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修改采購文件后重新組織采購活動。
針對本案例,代理機構(或采購人)先要對招標文件進行修改完善,然后重新組織招標,切實維護政府采購的嚴肅性和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不能簡單地采用承諾書這種看似公平、其實違法的方式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
查閱《湖南省建設工程施工項目部和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配備標準及管理辦法(試行)》(湘建建〔2010〕109號)可以發現:"工程合同價在 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工程建設項目(本案例工程合同價為7000萬元),其施工的主體、安裝、裝修階段,總監、專監、監理員人數應當在5人以 上,對人員配備未達到本辦法要求的,應認定為不合格投標人。"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九條及《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的相關規定,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 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很明顯,本案例中按4人投標響應的B公司、C公司,通過 采購代理機構以"承諾書"方式運作,改變了其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使不合格的投標人變成了合格的投標人,使不合理的投標演變成了一場貌似合理、實則嚴重 違規的投標案例,是極其錯誤的。
對于采購代理機構來說,其在評標環節的職責應該是依法依規做好現場的組織服務工作,為評審專家營造良好的評標環境,確保客觀、公正、良好的評標現場秩 序,使得整個評標過程順利進行,比如評標場地安排、專家召集、資料準備、詢標服務、紀律維護以及評審意見記錄等。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對評審成員進行 傾向性、誤導性的解釋、說明,更不得亦無權隨意干擾或左右評審專家獨立行使評審表決權。從制度設計看,立法部門的本意是通過設立采購代理機構這一中介組 織,有效防范政府采購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權力尋租或腐敗行為,直接斬斷來自采、購雙方之間的利益鏈條。
本案例中,采購代理機構對事實認定不清,要么是業務不熟,要么是有意而為之,對招標文件存在的漏洞不以為然,非但不建議評標委員會嚴格按照規定程序予 以廢標,還惡意擾亂評審專家的正常評標思維,干涉評標委員會獨立行使評審表決權,建議評標委員會通過采取投標人共同承諾的方式讓評標程序繼續進行,規避作 為采購代理機構應盡的責任義務,是極端錯誤和不可取的,當地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應該對其作出批評教育及警告處理。
法規鏈接
《政府采購法》
第三十六條 在招標采購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
(一)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
廢標后,采購人應當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人。
《招標投標法》
第三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四十四條 評標工作由招標采購單位負責組織,具體評標事務由招標采購單位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并獨立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查投標文件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要求,并作出評價;
(二)要求投標供應商對投標文件有關事項作出解釋或者澄清;
(三)推薦中標候選供應商名單,或者受采購人委托按照事先確定的辦法直接確定中標供應商;
(四)向招標采購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報告非法干預評標工作的行為。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節選)
評審委員會發現采購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審工作無法進行,或者采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要停止評審工作并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書面說明情況,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修改采購文件后重新組織采購活動。(來源: 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