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質疑的投訴事項可以不予受理
案例回放 (本站編輯:admin)
2012年4月16日,某單位多媒體講臺招標會如期在江蘇省溧陽市政府采購中心(以下簡稱"采購中心")開標室舉行,參加競標的有4家供應商,最終來自常州的A公司以綜合得分最高而成為中標候選人(價格得分第二名)。
2012年4月24日,投標報價最低的溧陽市B公司向采購中心提出書面質疑:A公司所選用的多媒體中央控制系統的一系列參數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要求其提供檢驗報告原件;懷疑有兩家投標單位用了同一品牌的多媒體中央控制系統參與競標。
受理質疑后,采購中心立即組織人員認真細致地查閱了本次招標的所有投標文件,結果顯示4家公司參與競標的多媒體中央控制系統品牌并不相同,根本不 存在兩家公司選用同一品牌參與競標的現象。就中標候選人A公司所投產品是否符合多媒體中央控制系統一系列參數的問題,A公司出具了檢驗報告原件,解釋并提 供了廠家證明信。
經過調查論證后,采購中心于2012年4月27日向B公司送達質疑答復書。B公司對答復不滿,于2012年5月11日向溧陽市財政局遞交了投訴信。
經過一個多月認真、細致的調查,2012年6月18日,溧陽市財政局作出了駁回投訴的處理決定。
案例分析
溧陽市財政局沒有回避矛盾,接到投訴后的第二天就組織相關人員(其中包括一名法律顧問)召開討論會,認真審核投訴信的內容和相關手續,并就投訴方 存在的幾個問題達成共識:投訴書的格式不符合要求;投訴中增加了未經過質疑的事項,告之直接投訴將不予受理;需要提交公司法人身份證明文件、營業執照復印 件、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等。2012年5月17日,溧陽市財政局法律顧問向投訴方(B公司代表)當面提出上述問題,約定5個工作日的整改提交時限,并作了 現場筆錄。
2012年5月24日,投訴人重新遞交了投訴書。2012年5月30日,溧陽市財政局向雙方當事人發出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受理通知書,并要求采購中心暫停本次采購活動,同時就質疑過的兩點有效投訴事項展開調查。
關于同一品牌多媒體中央控制系統參與競標的問題,采購中心經過細致的調查已經給予否定,關鍵是A公司提供的產品是否符合招標文件的參數要求。溧陽市財政局要求雙方提交所投產品檢驗報告原件。
B公司提供的檢驗報告與所投產品相去甚遠,而且在招標現場面對專家評委的提問也沒有給予合理的答復,只是強調自己提供的多媒體中央控制系統的檢驗 報告和A公司提供的不是一個概念。但經過比對,兩份報告的檢驗依據和檢驗結論相同,檢驗結果A公司好像更加全面,這僅僅是主觀認為,沒有信服力。
對于產品檢驗問題,溧陽市財政局沒有專業人員,于是想到求助專業機構,便拿著兩份檢驗報告向該市質監局請教。該市質監局建議,封存中標候選人A公司提供的樣品,請專業機構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重新進行檢驗。
對于檢測費,根據《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因處理投訴發生的鑒定費用,應當按照"誰過錯誰負擔"的原則由過錯方負擔。在法律顧問的建議下,溧陽市財政局向雙方當事人發出投訴鑒定費用收取告知書。
2012年6月12日,常州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的技術人員現場檢測了A公司的投標樣品,并于第二天出具檢驗報告,表明中標候選人A公司提供的多媒體中央控制系統的一系列參數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溧陽市財政局根據專業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加上前期對所有投標文件的審核,最終作出駁回投訴的處理決定,同時發出恢復政府采購通知書。對于處理投訴過程中發生的檢驗費,按約定由過錯方B公司支付。
回顧這起案例,B公司因投標報價最低未中標而心生不服、無端猜疑,糾結于A公司提供的品牌型號與檢驗報告不符,完全無視自己提供的品牌型號與檢驗 報告相去甚遠。事實上,經過比對,兩家公司提供的檢驗報告的檢驗依據和檢驗結論完全相同,檢驗結果顯示,A公司比B公司的綜合條件更加突出。
從本案可以看出,供應商質疑和投訴的門檻過低是導致此類案例多發的原因之一;對投訴過錯方的處罰過輕也助長了供應商惡意投訴。本次投訴事件使這個 項目的采購時間無故拖延了兩個多月,因為前期采購了配套的投影系統,后期采購的拖延使整個項目停頓,前一標段中標供應商無法正常供貨,導致貨物囤積倉庫, 資金難以周轉,這種損失難以補償。另外,在處理投訴的過程中,財政部門也浪費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通過本案例,希望能給業界帶來以下啟示: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用事實說話是處理好此類案件的基石;領導高度重視,集思廣益,是處理投訴的保障;法律界人士參與,控制進程和把關相關文書措辭是紐帶;專業機構的支持是關鍵。
法規鏈接
《政府采購法》
第五十五條 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第五十六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
第五十七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在處理投訴事項期間,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采購人暫停采購活動,但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
第十條 投訴人提起投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投訴人是參與所投訴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
(二)提起投訴前已依法進行質疑;
(三)投訴書內容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四)在投訴有效期限內提起投訴;
(五)屬于本財政部門管轄;
(六)同一投訴事項未經財政部門投訴處理;
(七)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財政部門收到投訴書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投訴條件的,分別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投訴書內容不符合規定的,告知投訴人修改后重新投訴;
(二)投訴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轉送有管轄權的部門,并通知投訴人;
(三)投訴不符合其他條件的,書面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并應當說明理由。
對符合投訴條件的投訴,自財政部門收到投訴書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二十九條 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不得向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收取任何費用。但因處理投訴發生的鑒定費用,應當按照"誰過錯誰負擔"的原則由過錯方負擔;雙方都有過錯的,由雙方合理分擔。
源自: 政府采購信息報 作者:鄒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