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人為難的政采邀請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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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某市人民醫院擬采購一套PACS(圖像病例傳輸)系統應用軟件。該項目作為醫院數字化建設工程的配套項目,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復雜性,采購人認為市場 上能保證項目質量達到較優的供應商較少,本著慎重、擇優、適用的原則,經過綜合調研,最終優選出3家能力強、信譽好的軟件開發商,建議向其發出投標邀請 書,采用邀請招標的方式進行采購。
采購計劃申請單轉到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后,監管人員一致認為該項目確實技術復雜,符合邀請招標的條件,但對如何進一步操作出現了意見上的分歧,經過研 究,最終認定該項目為數字化建設工程的配套項目,依照法規界定為工程貨物,采購人建議的邀請招標方式可向政府采購監管部門申請認定,并按照《招標投標法》 及其配套法規規定的程序進行采購。
分析■■■
本案中監管人員的分歧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本項目應當屬于政府采購貨物還是工程貨物,如果是前者,該如何操作?二是屬于向財政部門申報采購計劃的工程貨物,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如何進行監管?三是政府采購的貨物招標,能適用《招標投標法》及其配套法規嗎?
以上問題對于有些采購人來說可能覺得奇怪和難以理解,難道政府采購貨物和工程貨物的邀請招標操作方式不一樣嗎?
1.邀請招標的程序完全不同。《政府采購法》及其配套文件中規定,邀請招標需要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上發布不少于7個工作日 的資格預審公告,然后隨機抽取3家以上通過評審的供應商,并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而《招標投標法》則規定,應當向3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 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可以看出,《政府采購法》規定的邀請招標程序在實踐中較難實施,一是既然符合邀請招標的條件為“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也就認 定了潛在的投標人較少;但又規定采購人不能向特定的供應商發出投標邀請書,還要以發布公告的形式隨機抽取3家以上評審合格的供應商,這相當于承認滿足需求 的供應商并非有限而是足夠多。因此,法條中存在著自相矛盾的地方。二是采購周期要比公開招標的時限還長,從不少于7個工作日的資格預審公告,到3個工作日 的評審時間,再加上潛在投標人20天的準備投標文件時間,完成一個邀請招標采購項目至少需要30天以上。
綜上分析,如果本案中的采購項目依照《政府采購法》及其配套文件規定的邀請招標程序進行操作,則否定了采購人前期所作的市場調研,浪費了較多的社會資源成本,實踐中缺乏可行性。
2.《政府采購法》規定的采購范圍覆蓋了所有使用財政性資金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只是按照法律規定,在監管政府工程招標項目時,應適用《招標投標 法》。并且《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三款規定:“財政部門依法對實行招標投標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政府采購政策執行情況實施監 督”,顯然此處的監督項目預算執行情況應當包含了招標投標活動的過程,兩法在此進行了進一步的融合。所以,對于政府投資工程,包括工程貨物采購項目,只要 向政府采購監管部門申請采購計劃的,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就可依據《招標投標法》及其配套法規中有關規定進行監管,采購方式同樣也可由其依法作出認定。
3.《招標投標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法。”但《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四條又規定:“政府采購的法 律、行政法規對政府采購貨物、服務的招標投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因此,對于政府采購貨物的邀請招標,依然在操作程序上存有爭議。一方面,政府采購貨 物邀請招標的操作程序在實踐中難以執行,尤其對于一些涉及國家機密和安全的貨物招標,確實不宜公開卻要發布資格預審公告,顯然是不恰當的;另一方面,《政 府采購法》及其配套文件對政府采購貨物邀請招標既然有明確的規定,實踐中如果不按規定執行是否會引起不必要的投訴和質疑?
同樣都是邀請招標,為什么操作程序相差會如此之大?筆者認為,政府采購立法者在制定本規定時夸大了利用程序防止串圍標行為的作用,犯了“有罪推斷”的錯誤。建議兩法對邀請招標的程序能盡快統一。 (作者單位:山東省鄒城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公室)
鏈接■■■
邀請招標相關規定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九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第三十四條 貨物或者服務項目采取邀請招標方式采購的,采購人應當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通過隨機方式選擇3家以上的供應商,并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招標采購單位從評審合格投標人中通過隨機方式選擇3家以上的投標人,并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
◆《招標投標法》第十七條 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3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四條第三款 財政部門依法對實行招標投標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政府采購政策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第七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應當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審批、 核準。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應當及時將審批、核準確定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通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