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產權交易中心掛牌公告信息發布操作細則
第一條為規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公開發布行為,根據《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山東省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規則》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在山東產權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公開發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金融類報刊和交易中心網站上進行公告。交易中心還可以通過交易大廳顯示屏、宣傳刊物或舉行項目推介會等多種補充形式發布轉讓信息,廣泛征集意向受讓方。
第四條轉讓方應當明確掛牌公告的期限,首次掛牌公告的期限應當不少于20個工作日,掛牌公告期自省級以上報刊的首次發布掛牌公告信息之日起計算。
第五條交易中心在報刊上刊登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內容主要是轉讓標的的基本情況和受讓條件,并注明通過交易中心網站發布信息的網站地址和查詢方法。
交易中心網站發布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應當是《掛牌公告信息》內容,包括轉讓標的基本情況、交易條件、受讓方資格條件、對產權交易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信息、競價方式的選擇、交易保證金事項等,并注明征集意向受讓方的起止時間。
第六條掛牌公告期按工作日計算,遇法定節假日以政府相關部門公告的實際工作日為準。交易中心網站發布掛牌公告信息的日期不晚于報刊公告信息的日期。
第七條在規定的掛牌公告期內,交易中心及轉讓方應當接受意向受讓方的咨詢;意向受讓方可以通過受托會員在交易中心查詢公告信息及相關材料。
第八條轉讓方可以在《掛牌公告信息》中約定,掛牌公告期滿,未能征集到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且不變更《掛牌公告信息》內容的,自動延長公告期限,每次延長公告期限應當不少于5個工作日。未在掛牌公告信息中明確延長公告期限的,到期自動終結。
第九條《掛牌公告信息》內容,一經發布不得擅自變更。因特殊原因確需變更《掛牌公告信息》內容的,經轉讓方隸屬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后,由交易中心在原信息發布渠道予以公告,重新計算掛牌公告期。
第十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首次發布《掛牌公告信息》時,掛牌價格不得低于經備案或者核準的轉讓標的資產評估結果。如在規定的公告期限內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轉讓方可以在不低于評估結果90%的范圍內設定新的掛牌價格再次發布掛牌公告信息。如新的掛牌價格低于評估結果的90%,轉讓方應在重新獲得隸屬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后,再次發布《掛牌公告信息》。
楊紅燕 (本站編輯: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