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監督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本站編輯:admin)
第一條 為維護鐵路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秩序,加強招標投標工作監督,依據《行政監察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關于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
第三條 鐵道部對鐵道行業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監督工作分標前、標中和標后三個階段。
第四條 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應依法進行,監督人員應嚴格履行監督職責,鐵路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監督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
第二章 監督內容
第五條 鐵道部建設司歸口監督鐵路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活動,對鐵路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抽查,受理并組織調查涉及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定和程序的投訴舉報。
第六條 監察部駐鐵道部監察局(簡稱駐部監察局)依法對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工作和監察對象實施監察,對鐵路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監督工作進行抽查,受理并組織調查涉及人員違紀行為的投訴舉報。
第七條 鐵道部計劃司負責監督鐵路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受理并組織調查涉及相關內容的投訴舉報。
第八條 鐵道部建設司和駐部監察局對鐵路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活動進行抽查,每年對組織招標的鐵路局和部管鐵路公司抽查比例不低于30%。
第九條 鐵路建設工程招標計劃審批、招標人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備案等招標管理工作以及投標人投標活動等,均屬于招標投標監督工作內容。
第三章 標前監督
第十條 標前監督是指對鐵路建設項目入場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的監督,重點監督是否執行可研報告批復中的招標方式,是否具備招標條件,資格預審公告、招標 公告、交易場所、評標辦法選用、評標委員會組成方案、招標文件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鐵道部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鐵道部計劃司、建設司等部門按照職責負責在建設項目入場前,抽查鐵路建設項目招標條件執行國家、鐵道部相關規定情況,審查鐵路大中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甲供物資設備招標計劃。
第十二條 鐵道部建設司、駐部監察局、計劃司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受理并組織調查入場前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舉報,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存在的問題。
第四章 標中監督
第十三條 標中監督是指鐵路建設項目入場至定標期間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的監督,重點監督招標人按批準事項辦理入場手續、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的發布、開標過程;監督招標投標活動現場等。
第十四條 鐵道部建設司、駐部監察局、計劃司等部門對鐵路建設項目入場后至定標期間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抽查,主要包括:
1.抽查建設項目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等是否執行招標計劃批復;
2.抽查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發售情況;
3.抽查資格預審結果備案情況;
4.抽查招標項目資格審查委員會和評標委員會組成方案合規性,對專家抽取過程進行抽查;
5.抽查開標時間、開標地點、開標程序、異議答復等情況;
6.通過監控系統對評標過程進行抽查;
7.抽查中標候選人公示、招標人對異議的答復、中標通知書發出等情況;
8.對招標人、投標人、評委專家等有關人員在交易場所中違反交易規則的行為責令改正,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鐵道部建設司、駐部監察局、計劃司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受理并組織調查入場至定標期間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舉報,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存在的問題。
第五章 標后監督
第十六條 標后監督是指對鐵路建設項目招標人確定中標人后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的監督。
第十七條 鐵道部建設司負責監督檢查鐵道部批復招標計劃的施工、監理等招標項目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備案情況。
第十八條 鐵道部建設司等相關部門負責抽查部管項目和鐵路局管理大中型建設項目施工、監理合同簽訂的時間、合同條款的合規性以及合同備案辦理情況,并查 處違法分包、轉包行為。合同條款存在違規情形的,應責令招標投標雙方予以改正并監督其按規定重新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九條 鐵道部建設司、駐部監察局、計劃司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受理并組織調查定標后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舉報,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存在的問題。
第六章 項目實施
第二十條 部管項目在鐵道部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指導下由鐵道部工程管理中心負責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駐場監督,對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違規行為及時糾正并提出處理建議,受委托組織或協助鐵道部建設司、駐部監察局進行投訴舉報調查。
1.對部管項目入場后至開標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駐場監督,主要包括檢查建設項目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等合規性;檢查資格預審文 件和招標文件發售情況;檢查資格預審結果備案情況;檢查招標項目資格審查委員會和評標委員會組成方案合規性,對專家抽取過程進行現場監督 等。
2.對部管項目開標至定標期間招標投標活動實施駐場監督,主要包括檢查開標時間、開標地點、開標程序、開標現場、異議答復等情況;通過監控系統對評標過程進行駐場監督;檢查中標候選人公示、招標人對異議的答復、中標通知書發出等情況。
3.對招標人、評委專家等有關人員在交易場所中違反交易規則的行為予以糾正,對拒不改正的以及依法應當予以處罰的行為,應及時向鐵道部建設司、駐部監察局等相關部門報告,并提出處罰建議。
第二十一條 局管項目在鐵道部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指導下由鐵路局負責對招標投標全過程實施監督工作,對招標投標違規行為及時糾正并提出處理建議,受委托組織或協助鐵道部建設司、駐部監察局、計劃司進行投訴舉報調查。
1.在局管項目入場前,檢查招標條件和國家、鐵道部相關規定執行等情況。
2.對局管項目入場后至定標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駐場監督,主要工作包括:檢查建設項目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等合規性;檢查資格 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發售情況;檢查資格預審結果備案情況;檢查招標項目資格審查委員會和評標委員會組成方案合規性,對專家抽取過程進行現場監督;駐場監督 檢查開標時間、開標地點、開標程序、開標現場、異議答復等情況;對評標過程進行現場監督;檢查中標候選人公示、招標人對異議的答復、中標通知書發出等情 況。
3.對招標人、評委專家等有關人員在交易場所中違反交易規則的行為予以糾正,對拒不改正的以及依法應當予以處罰的行為,應及時向鐵道部建設司、駐部監察局、計劃司等相關部門報告,并提出處罰建議。
鐵路局應細化明確建設管理和紀檢監察等相關部門的監督職責及內容。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監督工作應按照事事有標準、事事有程序、事事有責任人的要求,制定實施細則,細化監督辦法,明確責任追究事項,明確監督記錄格式及記錄保管要求,明確監督崗位及責任,落實監督人員,切實保證監督工作有效進行。
第二十三條 監督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定,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機密、商業秘密、招標投標信息和投訴信息等,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四條 監督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存在失職瀆職行為的,由紀檢監察部門組織調查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鐵道部建設管理司組織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鐵道部前發《鐵路有形建設市場交易規則》(鐵建設[2008]56號)、《鐵路有形建設市場管理辦法》(鐵建設[2010]3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