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電子化建設標準需全國統一
第十條【電子化政府采購】
電子采購是政府采購發展的趨勢,是提高政府采購效率和透明度的必然要求
電子采購是政府采購發展的趨勢,有利于促進采購的公開、公平、公平和信息透明,也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購效率,降低采購人和供應商成本。國際上也在促進電子采
購的推廣,如《政府采購協定》文本中明確規定了電子化政府采購;《政府采購協定》序言中提到“認識到使用和鼓勵使用電子手段的重要性”“書面形式”中包括
“以電子方式傳輸和存儲的信息”;特別是2012年新修訂的《政府采購協定》文本吸收了政府采購技術的最新發展成果,系統地引入電子采購工具,規定了電子
手段使用的原則,通過專門條款(第十四條)規定了電子拍賣,并在采購原則、采購方式、信息公告、投標期限等條款中都增加了電子化采購內容。聯合國2011
年修訂《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示范法》時增加了“電子反拍”方式。歐盟2014修訂政府采購指令時,明確要求在生效后的兩年過渡期內,各成員國要實現所有
采購程序中采購公告的電子化和采購文件,特別是投標文件和響應文件的電子化。此外,我國正在進行加入《政府采購協定》的談判工作,《政府采購協定》的有關
參加方極為關注我國的政府采購電子化工作,希望我國加入《政府采購協定》后能提供全面、統一、規范、完整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電子平臺,以滿足《政府采購協
定》參加方到我國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獲取必要信息的需要。
電子采購存在的問題需要國家實行統一的政府采購電子交易平臺建設標準
電子采購是一項涉及面廣、技術性強、社會關注度高的龐大工程,是對政府采購管理制度、操作模式的重大改革。就目前的實際情況而言,我國電子化政府采購在建
設過程中還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如政府采購業務需求不規范、信息資源難共享、重復建設嚴重等問題。電子化政府采購平臺建設的目標是建立起全國互聯互通
的政府采購管理交易系統,實現政府采購業務的全流程、全電子化操作。如果電子化政府采購平臺建設的標準不統一,就會使全國或區域內聯網、財政內部互聯互通
產生障礙。因此,需要國家實行統一的政府采購電子交易平臺建設標準。我國高度重視政府采購電子化信息建設工程。2009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
政府采購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9]35號)明確要求“各地區要積極推進政府采購信息化建設,利用現代化電子信息技術,實現政府采購管理和操作
執行各個環節的協調聯動。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政府采購信息化建設工作的統一領導和組織,科學制訂電子化政府采購體系發展建設規劃,建設全國統一的電子化
政府采購管理交易平臺,逐步實現政府采購業務交易信息共享和全流程電子化操作。”2011年,財政部發布《關于印發2011年政府采購工作要點的通知》
(財辦庫[2011]15號),要求按照“統一規劃、分級建設、基礎數據共享”的目標要求,加快推進政府采購信息化建設。2012年3月,國務院第五次廉
政工作會議提出,要加快建設全國統一的電子化政府采購管理交易平臺,實現政府采購業務全流程電子化操作。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黨政
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中發[2013]13號)也提出,要加快政府采購管理交易平臺建設,推進電子化政府采購。
財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購總體規劃和數據規范內容
為推進電子化采購工作,2013年財政部發布了《關于印發<全國政府采購管理交易系統建設總體規劃>和<政府采購業務基礎數據規范>的通知》(財庫[2013]18號),明確了全國政府采購管理交易系統建設指導思想、建設目標和主要內容:
一是堅持“統一領導、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平臺”的指導思想,統籌規劃、突出重點、點面結合、協調推進,以信息化技術為支撐,全面提高政府采購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水平,實現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與執行交易各環節的協調聯動,推動政府采購制度改革健康有序、深入持續發展。
二是以“功能完善、資源共享、規范透明、安全高效”為總體目標,建成中央與地方系統相對獨立運行、全國基礎數據統一集中共享的大型網絡化信息管理系統,不
斷提高政府采購工作質量和效率,促進政府采購管理科學化精細化。具體包括信息服務、監督管理、電子交易、決策支持、協作共享等五大功能。
三是建設的主要內容是一個標準化體系、兩個業務處理平臺、四個共享基礎數據庫、八個主要子系統。“一個標準化體系”是指建立全國統一的政府采購系統功能規
范、技術規范、數據規范,在統一標準規范的基礎上,各地根據管理實際進行系統建設及信息交換。“兩個業務處理平臺”是指在政府采購管理交易系統中,按照統
一的標準規范,建立政府采購監督管理和執行交易兩個業務處理平臺。“四個共享基礎數據庫”是指建立全國互聯互通的代理機構庫、評審專家庫、供應商庫和商品
信息庫。“八個主要子系統”是指計劃管理、電子評審、電子賣場(協議和定點采購)、合同管理、監督預警、誠信體系、數據分析與決策支持、信息服務門戶。
目前,財政部和不少地方都在按照《全國政府采購管理交易系統建設總體規劃》及數據標準,推進政府采購電子化工作,特別是要適應當前互聯網商業模式的發展,
積極探索電子賣場等采購新業態在政府采購中的應用。在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部門的努力下,政府采購電子化將隨著信息網絡技術的進步而逐步發展完善。
國家實行統一的政府采購電子交易平臺建設標準,推動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電子化政府采購活動。
【釋義】本條是關于國家實行統一的政府采購電子交易平臺建設標準和電子化政府采購活動的規定。《政府采購法》未對采購活動的形式作出限定,本條例為電子采購的發展作了原則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