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與時間相關的條款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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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程序內容 法定時間
1 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期。 不得少于5日
2 招標人合理確定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3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資格預審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編制的, 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截止時間。
4 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 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5 招標文件的發售期。 不得少于5日
6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的合理時間。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從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天
7 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 招標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8 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 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9 投標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書面通知招標人。招標人已收取投標保證金的, 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
10 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 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復,并制作記錄。
11 公示中標候選人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12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 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13 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簽訂
14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 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
15 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后5日內
16 關于對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時效。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17 關于對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處理的時間要求。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投訴,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