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將租用的農村土地轉讓給別的企業合法嗎?
問:有一企業租用了我村幾百畝土地。中途他們又把我村土地轉讓給別的企業,這違法嗎? (本站編輯:admin)
答: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 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應當對承包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 審查后,再簽訂承包合同。
同時,該法還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 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 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因此,該企業租用你村的土地,其在租期內有權將其轉租給別的企業,這并不違法。當然,如果該企業將土地租給別的企業,改變了原土地的用途,對將來土地的功能產生不利影響,你村可以要求改正,或提前解除合同。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八條 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應當對承包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后,再簽訂承包合同。
第四十九條 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第五十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地平線律師事務所) (來源: 中國網)